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8-01-22 10:21:02           浏览数:0

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结合《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17〕8号),为推动青岛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科技报告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由青岛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报告的管理,奖励补助类项目除外。纳入以上范围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由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组成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规划发展与监督处为科技报告工作主管处室,负责科技报告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相关职能处室负责把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相应的计划项目申报部署、立项合同或任务书签署、年度和中期检查等管理环节,并按照科技报告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呈交科技报告。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立项、年度和中期检查、验收过程中执行科技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时,明确规定呈交科技报告的数量和时间。

(二)督促科技报告撰写和呈交工作,在项目验收时审查科技报告呈交情况。

(三)按要求确认科技报告的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第七条 市科技局委托青岛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以下简称“市信息院”)承担科技报告收藏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科技报告工作规范,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运行和维护青岛市科技报告服务系统。

(三)承担科技报告的接收审核、统一编码、加工处理、集中收藏和分类管理等工作。

(四)开展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及立项查重等服务,对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产出进行统计分析,推动科技报告资源的开发利用。

(五)定期向科技部呈交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做好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过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

(三)审核科技报告编号、格式、内容、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四)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五)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为科技报告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六)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参加单位共同完成科技报告工作,并由项目牵头单位统一呈交项目科技报告。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根据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工作要求及流程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申报书中明确提出呈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时间和数量。科技报告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立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依据、研究内容和创新点、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等。

(二)进展报告。项目研究期限超过2年(含2年)的,应根据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呈交年度技术报告、中期技术报告。

(三)专题报告。根据项目的研究内容、期限和经费强度,应呈交包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专题科技报告,如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技术考察报告、设计报告、测试报告等。

(四)最终报告。项目验收前,应呈交一份最终科技报告,包括技术报告、组织管理报告等。

第十一条 科技报告呈交工作与科技计划申报指南(通知、公告)的发布同步部署。科技报告呈交一般按以下时间节点:

(一)立项计划下达后、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签署前,呈交立项报告。

(二)项目执行期间呈交进展报告、专题报告。

(三)项目完成后、开展验收前,呈交最终报告。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相关职能处室(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签订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时,根据项目的研究性质和资助强度,审核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应呈交的科技报告具体类型、时间节点和最低数量,作为项目验收的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和《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 7713.3-2014)、《科技报告编号规则》(GB/T 15416-2014)、《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 30534-2014)等相关国家标准组织撰写科技报告,提出科技报告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并标注使用级别。

(一)公开项目科技报告分为公开或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内容需要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或涉及技术秘密的,可标注为“延期公开”。需要发表论文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2年(含2年)以内;需要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3年(含3年)以内;涉及技术诀窍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5年(含5年)以内。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公开后,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应及时公开。

(二)涉密项目科技报告。保密期限应依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提出。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对科技报告的编号、格式、内容、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进行初审,确保科技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并按时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项目科技报告,全部通过青岛市科技报告服务系统或指定渠道呈交。

第十五条 市信息院对复审合格的科技报告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出具“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存在严重问题并退回修改的科技报告,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达到要求视同合格,否则视为未完成科技报告任务。

第十六条 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及时检查科技报告撰写和呈交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科技报告是否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十七条 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在项目验收时,应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规定审查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对未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呈交科技报告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并报市科技局予以确认。相关职能处室责令其改正并跟踪落实,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申报市级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第十八条 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按程序将相关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纳入科技计划失信行为记录管理。

 

第四章 共享使用

第十九条 科技报告按照公开与受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青岛市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社会开放共享,并与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行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 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以及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信息浏览服务,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检索以及公开科技报告全文浏览、全文推送等服务,向科技管理人员提供检索以及全文浏览、全文推送、统计分析等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授权受控使用,全文使用应得到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授权或科技报告完成单位许可。鼓励社会开展科技报告分析与深度利用。

第二十一条 延期公开科技报告的延期公开时限到期后,将自动公开。如需要延长延期公开时限,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于到期前15个工作日将批准材料提交市信息院。

第二十二条 在保密期限内或涉密的科技报告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技报告使用者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立项并在研的项目科技报告呈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2018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0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