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21 09:20:28           浏览数:0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青科规〔2017〕8号
 

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提高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区域创新驱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立项,并由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为实现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根据青岛科技发展规划,由市科技局组织在青岛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战略导向、科学规范、职责清晰、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 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监督。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包括:各区(市、功能区)科技行政部门、市直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市直大企业集团和中央、省驻青单位等。

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单位或组织。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包括:

1. 研究制定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2. 确定年度科技创新重点支持方向,编制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申报指南。

3. 负责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立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负责项目管理监督,核准项目变更和终止。

4. 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和评估,对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

5. 负责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科技咨询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6. 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公开机制。

第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的职责是:

1. 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负责审核项目任务书。

2. 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按时到位,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3. 负责开展项目监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按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审核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4. 按要求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和验收,可受市科技局委托对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额度较小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后向市科技局报送验收情况报告。

5. 做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技术保密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1. 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按任务书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

2. 严格执行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3. 按要求及时编报科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4. 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项目变更和终止申请。

5. 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或监理等工作。

第九条 市科技局按放管服和政事分离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的具体工作。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职责是:

1. 受委托开展项目受理、项目材料形式审查、申报项目查重、科技信用查询、创新性评价。

2. 受委托开展项目评审、现场考察、任务书审核、中期检查、验收、项目资料归档保存与共享、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管理。

3. 根据委托任务开展其他工作。

4. 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向市科技局反映在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问题做出判断,重大问题报市科技局决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项目的组织主要有社会申报和专项组织等方式。

社会申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全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自由申报的项目。

专项组织。为推进全市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市科技局以主动设计、专项组织方式邀请相关单位参与实施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与监管和项目验收等环节。由市科技局负责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权限分离、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按相关工作规程开展项目全过程管理,保证项目管理的科学公正和廉洁透明。项目实行网络信息化管理,全过程管理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

1. 项目立项。包括指南(通知)编制与发布、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审议决策和合同签订等步骤。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推荐。项目立项采取专家评审制,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工作规程,组织科技、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确定立项项目。

2. 项目实施与监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约定实施项目,项目管理各责任主体按职责和相关工作规程进行监督管理。

3. 项目验收。项目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作出项目验收结论,并开展项目绩效考评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管理公开制度,包括公告、查询、共享三个方面。凡涉及项目管理的重要事项、重大决策和行政措施等,均应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1. 公告。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立项情况、专家评审论证结果及专家名单、验收结果等需向社会公众公开。

2. 查询。项目管理涉及的相关单位可通过相应程序查询有关信息。

3. 共享。建立项目及相关成果的数据库和档案系统,并按一定的标准制定关于数据和档案的保存、使用和共享的规定,包括数据和档案的基本内容、保存的方式和年限、共享的条件、申请使用的要求等。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就项目可能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项目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转让、科技奖励等内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对涉密项目,严格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报告制度。项目基本报告类型包括:

1. 项目统计调查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填报相关统计调查表。

2.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告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提交项目财务决算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3. 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报告。

4. 项目科技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路径和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并整理形成科技报告,作为项目验收材料之一。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发现或取得重大进展的,及时提交科技报告。

5. 项目承担单位还应按市科技局要求报送其他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包括:

1. 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指南编制、立项推荐、资金分配、项目监理、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当事者有责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

2. 咨询与评审专家的回避。专家选取按《青岛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字〔2017〕25号)规定进行回避。

3.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回避。在组织实施项目评审、中期检查和验收时一般不得由同一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和中期检查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不再承担对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章 科技诚信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诚信体系,建立项目和人员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对参与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有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等法人机构,按《关于贯彻国科发政〔2016〕97号文件推进青岛市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工作的通知》(青科规〔2017〕4号)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从事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在项目立项、实施、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并造成损失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停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年12月31日。2013年11月14日印发的《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青科字〔2013〕8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