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11-21 17:07:01           浏览数:0

  •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特色小镇建设的决策部署,借鉴浙江特色小镇建设经验,加快打造一批具有青岛本土优势、特色鲜明、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的特色小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特色小镇是区别于行政区划单元和产业园区,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功能和一定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是以产业为核心、项目为载体、生产生活生态相融合的特定区域。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主导或优势产业,挖掘培育特色优势,将特色小镇打造成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新抓手和城镇化发展的新平台,为国家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建设注入新活力。力争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50个产业特色鲜明、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生产生活融合的特色小镇,其中省、市级特色小镇20个左右,区(市)级特色小镇30个左右。

      二、创建要求

      (一)规划要求。特色小镇要突出 “多规合一”的理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在满足三区七线规划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加强生态保护、景区保护,合理规划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特色小镇规划区域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核心区建设面积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小城市可结合规划实际,采取“一事一议”适当扩大规划范围。特色小镇应规划建设完备基础设施,优良的人居环境、鲜明的城镇风格。省、市级特色小镇建设3A级以上景区,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按5A级景区标准建设。

      (二)产业培育。特色小镇产业培育以“蓝色、高端、新兴”为导向,聚焦家电、轨道交通装备、汽车等十大新型工业千亿级产业,机器人、三维打印、虚拟现实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科技服务、现代物流等十大现代服务业,兼顾传统工艺、特色农业、民俗文化等经典产业。每个特色小镇要围绕优势产业,培育一个核心主导产业,不断延伸产业链。市域范围内新引进的同类型产业,原则上要布局到特色小镇,避免同质化竞争。支持各区市重点规划建设制造业类特色小镇。

      (三)风貌塑造。全面推进规划设计开放,打造各具特色的特色小镇。充分挖掘当地的历史、传承当地的文化,强化历史文化与城镇建筑风格的结合,加强对特色小镇景观体系、开敞空间以及建筑风格、体量、高度、形态、色彩等方面的控制,塑造与历史文化、地域特征、自然景观相协调的特色小镇风貌。加强体育设施规划建设,丰富小城镇居民的文化生活,营造愉快、积极、向上、健康的人文环境。

      (四)项目建设。特色小镇要以项目建设为抓手,省、市级特色小镇5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应达到30亿元以上(不含住宅建设项目),每年完成投资不少于6亿元;其中,金融、信息技术、旅游休闲、文化创意、医疗健康、特色农业等类型的特色小镇5年投资额不低于20亿元,每年不低于4亿元。区(市)级特色小镇总投资额可适当放宽要求。

      (五)功能配置。坚持产业、文化和旅游“三位一体”,通过建立产业博览馆、主题公园等,弘扬产业文化,实现“一镇一风格”。优化面向常住人口和创业就业人员的社区服务,积极搭建兼具创业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管理平台等综合功能的小镇客厅,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把创新要素与产业项目有机结合起来,建设产城融合发展的现代化开放型特色小镇。

      (六)运作方式。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每个特色小镇应明确投资建设主体,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各级政府重点做好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历史文化传承、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整合、政策扶持、服务优化等工作。

      三、规范程序

      (一)组织申报。特色小镇实行创建制,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选择符合创建要求的预选对象向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包括特色小镇创建方案和概念性规划。创建方案应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特色内涵、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PPP实施方案等。

      (二)审核评选。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各区(市)和功能区申报的特色小镇创建方案进行初审,初审名单经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三)培育建设。对列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进行重点扶持,用好用足优惠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各区(市)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依据创建方案和建设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创建任务落到实处。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巡查,通报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提升特色小镇创建水平。

      (四)考核管理。对列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实行年度考核管理,考核办法由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对考核合格的特色小镇兑现相应扶持政策,对连续2年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特色小镇,实行退出机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验收命名。通过3-5年的创建培育,对实现既定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的,由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政府批准后,认定命名为青岛市特色小镇。

      四、保障措施

      (一)优先保障用地。按照多规融合的要求,结合城乡规划修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优先保障特色小镇建设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和利用低丘缓坡资源,实行集约高效开发。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区市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单列用地指标。特色小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整体打包列入年度市重点项目,所含子项目享受市重点项目优惠政策。

      (二)强化财政扶持。对列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在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后,规划范围内新增财政收入上交区(市)级分成部分,5年内可由所在区(市)安排等额资金予以扶持。市级部门牵头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除有明确用途和性质等限制的以外)应优先支持特色小镇发展。市财政出资10亿元,成立规模50亿元特色小镇发展基金,支持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利用与农发行、国开行等签订的意向性融资,支持特色小镇建设。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小镇发展,鼓励运用PPP模式推动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

      (四)增强人才支撑。特色小镇引进的各类人才享受市、区(市)出台的相关人才引进政策,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纳入市“青岛英才211计划”。支持特色小镇搭建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行业大会或论坛等交流平台,加大对高端人才的招引力度。

      (五)突出精准服务。根据特色小镇的产业类别,制定细化扶持政策,实行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增强政策支持力度和针对性。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特色小镇建设项目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有序推进。建立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特色小镇结对服务制度,帮助特色小镇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成立特色小镇“多规合一”协调办公室,由规划部门加强对特色小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六)搭建创新创业平台。支持在特色小镇内构建一批有特色、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客空间和服务平台。对特色小镇内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制订相关扶持政策。

      五、组织领导

      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能出台具体扶持政策,整合部门资源,加强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和扶持。各区(市)作为特色小镇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按照创建计划时间节点有序推进。

      本意见发布后,各区市可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区(市)级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要求和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