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重点招标课题实施办法(2004年18号文件)

    2012-12-27 00:00:00           浏览数:0

第一条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重点招标课题(以下简称“重点招标课题”)是市委书记、市长圈定和提出的课题。

第二条重点招标课题每年立项数量为2—5项。

第三条重点招标课题通过公文、课题发布会、新闻媒体和市政府金宏网、青岛新闻网与青岛社科网等形式发布,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四条申报重点招标课题须填写《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重点招标课题申报表》,向市双百调研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百办”)申报。

第五条重点招标课题只受理单位申报,一般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六条申报重点招标课题应组成课题组,人员总数不得少于3人,其负责人和成员必须是该课题的实际调研人员和撰稿人。

第七条重点招标课题由市双百调研工程专家评审组评审立项。

第八条专家评审组主要从申报者对课题的理解,论证的深度和广度,结构设计的科学性,调研计划的合理性,研究者的研究能力,预期的研究效果等方面进行评审。课题组中标立项须获得到会半数以上评委通过和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领导小组的研究批准。

第九条专家评审组成员在涉及评审本人参与课题组的申报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重点招标课题采取每项课题1—2个课题组立项的方式。2个课题组同时立项时,各课题组分别独立完成课题研究。

第十一条在特殊情况下,市“双百调研工程”领导小组可以对重点招标课题实行委托立项。

第十二条未完成上一年度市“双百调研工程”课题的人员,不得承担下一年度的重点招标课题。

第十三条市双百办向获准立项的课题组下发书面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课题组接到立项通知后,应编制课题开支计划,并在15天内填报回执,市双百办依据回执向课题组拨付课题经费。

第十五条市双百办负责对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开展课题研究所需要的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咨询费、印刷费和结项评审费等。

第十七条课题经费直接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经费不分拨给课题组成员个人。

第十八条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支配使用课题经费。

第十九条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课题收支帐目,如实编制调研课题的经费决算表,报送市双百办。

第二十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调研课题经费预决算加强审核,对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市双百办负责对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进行督察,课题组负责人应提供相应的课题资料,给予积极的配合。

第二十二条重点招标课题完成初稿后,课题组应提供课题报告8份、软盘1份,由市双百办组织中期评审。中期评审要对课题初稿的框架结构、基本内容以及对策建议的针对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论证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供课题组进行课题的修改完善,以保证课题成果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获准立项的课题组必须严格遵守立项约定,对于违反立项约定,导致无法完成课题研究的,市双百办将撤消该课题组的立项,课题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市“双百调研工程”调研课题。

第二十四条 重点招标课题原则上要求以研究报告为最终成果形式,课题字数应不少于3万字,其中对策建议部分的字数不少于研究报告总字数的40%,并附800字以内的内容提要。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市双百办报送课题报告一式10份和软盘1份,申请结项评审。课题报告封面左上角应注明“青岛市XXXX年度重点招标课题”字样。

第二十五条重点招标课题的结项评审由市双百办负责组织进行,结项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

第二十六条重点招标课题结项评审专家组人员的资格为:课题相关学科或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课题组成员不得参加所参与课题的结项评审。

第二十七条重点招标课题的结项评审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其主要程序是:1、课题组负责人对课题成果进行陈述与答辩;2、专家评审;3、对两个课题组同时完成的课题进行等级评定;4、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结项评审会议认为课题研究不成熟的,课题组应根据评审意见,对课题进行补充和修改,并申请重新进行结项评审。

第二十九条结项评审通过后,市双百办以《研究报告与决策建议》形式,将课题成果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参阅,并向课题组下发结项通知。

第三十条重点招标课题成果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不得一稿两投,一经发现,即取消该课题组立项,向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通报,并追回课题经费。课题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市双百调研工程课题申报。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双百办,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