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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2-12-27 00:00:00           浏览数:0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东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8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设立山东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创新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是创新工程项目和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创新工程项目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创新资金管理。

第四条 创新资金的安排原则:

(一) 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三)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四)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创新资金扶持采用拨款资助、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等方式。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对象

第六条 创新资金扶持的重点和目标:

(一)培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

(二)加快山东半岛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创新发展,重点培育《山东半岛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指导意见》确定的12个高新技术产业群,建设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

(三)围绕全省重点发展的7个产业链,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为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四)优先支持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产学研相结合实施的自主创新项目。

第七条 创新资金扶持的对象:

(一)在省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省内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研究开发机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特色产业发展联盟、特色产业基地等高新技术创新服务机构。

(三)在省内从事高新技术自主创新项目的国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年度项目支持重点的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需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东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89号)精神和《山东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年度项目支持重点,经与省财政厅协商后,共同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项目的申报。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省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或所属企业集团公司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审核签署意见后,上传至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申报系统;市以下单位向所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签署审核意见,上传至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申报系统。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申请创新工程项目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项目申请表。

(二)山东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检索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四)能够证明工程项目具有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性的相关资料(如专利证书、鉴定证书、检测报告、奖励证书等)。

(五)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定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六)项目投资预算(概算)、筹资方案。项目预算(概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应提供相应的有效凭证。

(七)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和年度支持重点的项目,由单位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项目的评审。项目评审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原则上采用网上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具体评审办法按照山东省科技攻关计划网上评审办法执行;涉密项目或确需采用会议方式评审的项目,采取专家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情况,提出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经与省财政厅协商后,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项目公示,每年7月底前完成公示。

第十四条 创新工程项目及创新资金的下达。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年度计划文件;年度计划文件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下达资金预算指标文件。

第四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五条 创新资金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单位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和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七)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可采用会议、通讯等方式,以会议形式进行专家咨询的,咨询费最多不能超过600元/人天;以通讯形式进行专家咨询的,咨询费最多不能超过80元/人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八)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直接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均不得再提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创新工程项目评审及管理费用由省科技厅提报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统一拨付,用于项目宣传、调研、计划编制、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等。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后,要按照通知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与省科技厅签订《山东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项目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创新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并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调整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创新资金的拨付。属于省级单位承担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对市级以下单位承担的项目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下达的资金预算指标文件逐级拨付。

第二十条 创新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帮助单位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反映汇报有关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二十二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力求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用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以及虚报、截留、挪用创新资金,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立项资格,如数收回补助资金,并向社会公开,申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5年内不得承担创新工程项目。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后,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剩余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要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科技局、财政局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向省科技厅、财政厅递交管理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依据项目合同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财政、科技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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