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7 00:00:00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科技支撑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科技支撑体系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9号)规定,设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科技支撑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资源节约型社会科技支撑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支撑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在支出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是科技支撑项目和科技支撑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科技支撑项目的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科技支撑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科技支撑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一)推动建立具有山东特色的资源节约型社会科技支撑体系;
(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三)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科技支撑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采用拨款资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
第二章 支持重点
第六条 科技支撑专项资金主要围绕建设适应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资源节约型社会,重点支持 “五节一循环”六大领域的科技研究、示范、推广项目,逐步建立起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科技支撑体系。
(一)节能技术。重点支持能源节约和替代、能量梯级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产品标准以及节能监测等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示范。
(二)节水技术。重点围绕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废水资源回收利用、微咸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优化配置以及水资源替代技术等开展攻关研究与示范。
(三)节材技术。重点支持原材料消耗大、利用率低的重点行业提高原材料利用率、提高材料强度和使用寿命关键技术,再生材料替代技术、可回收利用材料和回收拆解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四)节地技术。重点支持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生产潜力、耕地资源替代、土地集约利用、农业结构优化调整与产业布局、城镇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等重大、关键技术的攻关研究与示范。
(五)节矿技术。重点支持采、选、冶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效降低采矿贫化率,不断提高采矿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开展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技术和矿山“三废”综合开发利用技术研究与示范。
(六)循环生产技术。重点研究工业循环经济生产关键技术,各行业间循环产业链接的关键技术,绿色生产及再制造技术。支持我省重点行业的资源依赖型企业和现代制造企业,合理设计产业链,实现企业内、行业内、园区内的资源循环利用,形成生态工业链网。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年度项目支持重点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的需要,依据《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科技支撑体系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79号)精神和《山东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年度支持重点,经与省财政厅协商后,共同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省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或所属企业集团公司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审核签署意见后,上传至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申报系统;市以下单位向所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签署审核意见,上传至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申报系统。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申报科技支撑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资源节约型社会科技支撑体系建设专项申请表。
(二)山东省资源节约型社会科技支撑体系建设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检索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四)能够证明科技支撑项目具有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性的相关资料(如专利证书、鉴定证书、检测报告、奖励证书等)。
(五)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定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六)项目投资预算(概算)、筹资方案。项目预算(概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应提供相应的有效凭证。
(七)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和年度支持重点的项目,由单位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项目的评审。项目评审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原则上采用网上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具体评审办法按照山东省科技攻关计划网上评审办法执行;涉密项目或确需采用会议方式评审的其他项目,采取召开专家会议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情况,提报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经与省财政厅协商后,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项目公示,每年7月底前完成公示。
第十三条 科技支撑项目及科技支撑专项资金的下达。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文件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第四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科技支撑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单位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和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七)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可采用会议、通讯等方式,以会议形式进行咨询的,专家咨询费最多不能超过600元/人天;以通讯形式进行咨询的,最多不能超过80元/人次的标准。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八)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直接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均不得再提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科技支撑项目评审及管理费用,由省科技厅提报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统一拨付,用于项目宣传、调研、计划编制、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等。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后,要按照通知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与省科技厅签订《山东省资源节约型社会科技支撑体系建设项目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科技支撑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并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调整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科技支撑专项资金的拨付。属于省级单位承担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对市级以下单位承担的项目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下达的指标文件逐级拨付。
第十九条 科技支撑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帮助单位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反映汇报有关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 科技支撑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力求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用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科技支撑资金,正确实施会计核算,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以及虚报、截留、挪用科技支撑专项资金,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立项资格,如数收回补助资金,并向社会公开,申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5年内不得承担科技支撑项目。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后,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缴回,剩余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要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科技局、财政局和省直有关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向省科技厅、财政厅递交有关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依据项目合同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财政、科技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