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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课题结项评审规定
2003-07-30
第一条 为了保证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成果质量,规范课题的运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题完成后,必须经过专家结项评审程序,形成最终成果。
第三条 进行课题的结项评审,应成立该课题的结项评审专家组,重点招标课题结项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年度调研课题(包括资助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结项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
第四条 重点招标课题的结项评审由市双百调研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年度调研课题的结项评审由该课题组负责组织,评审组成员名单应提前报市双百调研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 结项评审人员资格为:课题相关学科或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课题组成员不得参加所参与课题的结项评审。
第六条 结项评审原则上以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参加结项评审的专家应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不低于600字),填写《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课题结项评审专家意见》;评审组长应在归纳评审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评审意见(不低于1000字),填写《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课题结项评审专家组意见》。
第八条 结项评审认为课题研究尚不成熟时,课题组应根据评审意见,对课题进行补充与修改,并组织专家评审组重新评审。
第九条 结项评审应向评审组成员支付评审劳务费,具体数额由课题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评审费来源。重点招标课题和资助课题,从资助经费中列支;自筹经费课题由课题负责人自筹解决。
第十一条 结项评审通过后,课题组应将《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课题专家组评审意见》和《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课题专家评审意见》一式两份,与课题报告一起报市双百调研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市“双百调研工程”领导小组最终批准调研课题结项,并行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