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7 00:00:00 浏览数:0
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双百调研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对调研课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使调研课题研究更好地为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调研课题”是指在市委宣传部和市社科联联合开展的“双百调研工程”中立项的社会科学调研课题。
第三条 凡要求申报立项的调研课题,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紧密结合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调研课题原则上只受理学会申报和社会申报。
第五条 申报的调研课题,原则上应以市委宣传部和市社科联联合发布的年度《课题指南》为基础,也可结合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选择调研课题。
第六条 在市“双百调研工程”中立项的调研课题作为市级课题管理,分为重点招标课题和年度调研课题。
第七条 重点招标课题是指市“双百调研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百办”)每年根据市领导的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设置2-5项重点招标课题,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并给予资助。申报立项程序为:申报者填写《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重点招标课题申报表》,报市双百办,市双百办组织专家评审后立项。
第八条 年度调研课题的申报立项方法是:填写《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课题申报表》,通过学会渠道或社会渠道申报立项。每年立项课题数额为35-40项。
第九条 学会渠道课题的申报立项程序为:市双百办每年将课题申报指标下达给各学会,各学会具体组织课题申报和初评,并按照指标分配数量报送市双百办评审立项。
第十条 社会渠道课题的申报立项程序为:市双百办每年将课题申报指标下达给各高校、党校和社科研究单位,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调研、宣传部门,各部门具体组织课题申报和初评,并按照指标分配数量报送市双百办评审立项。
第十一条 同一课题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同级或市级以上立项的课题,不得参加申报。
第十二条 市双百办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立项。立项评审的主要内容是:申报课题的研究意义、内容;预期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课题设计的科学性;调研计划的合理性以及研究者的研究能力等。
第十三条 评审的程序是:1、分组审阅初评;2、集体综合复审;3、无记名投票。
立项课题得票数应达到到会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评审组成员在评审涉及本人申报的调研课题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获准立项的调研课题,课题承担方须严格遵守立项约定。对违反立项约定,私自变更课题研究计划和研究内容,或因政策变化、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变动、课题负责人提出无法完成课题研究计划的,市双百办将撤销该课题。
第十六条 为加快培养和造就青年社科人才,每一个获准立项的课题,其组成人员中原则上应有40岁以下的青年社科工作者参与。
第十七条 课题立项后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根据调研课题类别分期拨款。重点招标课题分三期拨款,第一期课题立项后拨款30%;第二期经中期评审后拨款30%;第三期课题结项后拨款40%。年度调研课题分二期拨款,立项后拨款经费总额的50%,课题结项后再拨款50%。未通过结项评审的,不予后期拨款。
第十八条 上年度未完成市“双百调研工程”立项课题的人员,不得主持申报下一年度的调研课题。
第十九条 市双百办负责对立项调研课题的进展情况进行督察,课题承担人应提供相应的课题材料,给予积极的配合,以保证课题如期完成。重点招标课题须进行中期评审。
第二十条 课题成果原则上要求以课题报告的形式出现,重点招标课题的字数不少于3万字,附800字以内的内容提要;年度调研课题的字数原则上不少于1万字,附600字以内的内容提要。各类课题中对策建议部分的字数均不得低于研究报告总字数的40%。课题完成后,课题承担人应及时向市双百办提交课题报告,并申请结项评审。
第二十一条 重点招标课题的结项评审由市双百办负责组织;年度调研课题的结项评审由该课题组负责组织,评审组成员名单应提前报市双百办审批。
第二十二条进行调研课题的结项评审,应成立该调研课题的结项评审专家组。重点招标课题结项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年度调研课题结项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
第二十三条结项评审原则上以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结项评审的一般标准和内容:考查和衡量调研成果的创新性,研究资料和数据的完备性与准确性,调研方法的科学性,对策建议的可行性,研究难度及应用价值等。
第二十五条 获得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专家通过的调研课题,方可通过结项评审。参加结项评审的专家应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不低于600字),填写《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社会科学调研课题结项评审专家意见》;评审组长应在归纳评审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评审意见(不低于1000字),填写《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社会科学调研课题结项评审专家组意见》。评审意见应科学、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六条 参加调研课题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七条 市“双百调研工程”领导小组最终批准调研课题结项,并下发课题结项通知。
第二十八条 通过结项评审后的课题,市双百办以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研究报告与决策建议》形式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和有关部门领导参阅。
第二十九条 市双百办对课题成果有优先使用权,并与课题负责人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调研课题通过结项评审后,课题组应将修改后的课题报告一式4份(重点招标课题一式10份)、软盘1份、结项评审专家意见表1份、结项评审专家组意见表1份、课题经费决算表1份报送市双百办存档。课题报告封面左上角应注明“青岛市XXXX年度重点招标课题”和“青岛市XXXX年度调研课题”字样。
第三十一条 课题完成单位对课题成果的发表、出版和决策应用等情况,有义务向市双百办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未通过结项评审的调研课题,课题承担人应在3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结项评审。如调研课题仍未能通过评审,市双百办将撤销该课题。
第三十三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市“双百调研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可立项委托课题,以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调研需要。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市双百办,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