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7 00:00:00 浏览数: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百办”)根据评委会确定的课题项目,提出资助金额,经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三条 市“双百调研工程”课题分为重点招标课题和年度调研课题。课题每年评审立项一次。资助经费的拨付使用原则是:分期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四条 市双百办负责对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课题资助经费。
第二章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2、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小型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4、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5、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6、印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7、结项评审费:指组织课题结项评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评审劳务费、资料邮寄费等)。
第六条 重点招标课题的结项评审由市双百办负责组织;年度调研课题的结项评审由该课题组负责组织。重点招标课题和年度调研课题的结项评审费均从资助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项目资助经费的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市双百办在课题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5天内,向课题负责人发出《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负责人接到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经费开支计划,并根据要求认真填写回执,在15天内到市双百办办理拨款手续。无特殊原因,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经费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经费不分拨给课题组成员个人。
第九条 资助经费根据课题类别分期拨款。重点招标课题分三期拨款,第一期课题立项后拨款30%;第二期通过中期评审后拨款30%;第三期课题结项后拨款40%。年度调研课题分二期拨款,立项后拨款资助经费的50%,课题结项后拨款50%。未通过结项评审的,不予后期拨款。
第十条 调研课题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1、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2、需要变更课题负责人、课题管理单位的;3、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的;4、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凡有以上情况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市双百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四章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按照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支配使用课题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课题一经立项,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市双百办要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课题研究的(指课题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课题研究的),市双百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课题的,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三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课题收支帐目,如实编制调研课题的经费决算表,报送市双百办。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课题资助经费预决算加强审核,对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双百办,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