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2-12-27 00:00:00           浏览数:0

   根据《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引进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948”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 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对申报项目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审批项目执行中有关报表和报告,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审批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组织重大项目的消化吸收;管理中央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农机化等一级厅(局),负责归口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行业的引进工作,包括按照年度申报指南和要求组织本省本行业的项目申报,审核本省本行业项目执行中有关报告和报表,监督检查本省本行业项目按时准确地实施,审核本省本行业项目的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组织本省本行业项目的示范和推广;受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委托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

  二、 项目申报

  根据“十五”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规划,每年3月,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专家意见并协调其他科技计划的基础上,编制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于每年4月底以农业部文件印发申报通知。

  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的各项要求,组织本省本行业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是农业部直属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教育部直属农业大学、中国科学院有关研究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科学研究院、农业(畜牧、水产)大学(学院)、地区级农科所(畜牧所、水产所);有关农业科技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申报项目单位应提供的材料:(1)项目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2)省级以上具有检索查新资格单位出具的引进技术检索查新报告;(3)引进技术和仪器设备的详细说明。以上材料均为一式六份。

  归口管理部门对本省本行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申报要求将所申报项目排序,以正式文件分别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农业部财务司。

  视具体情况,每年设立1-2个参与世界重大农业科技合作研究项目。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主持,指定首席专家,组织国内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每年申报的截止日期为7月31日。

  三、 项目评审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复核。

  每年8月底前,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按照申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申请书按行业分类后进入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本着公平、公正、择优支持的原则,以会议方式,分组进行项目评审。申报经费数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视引进技术的具体情况,由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答辩。

  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复核后,分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初稿。初稿中涉及重大引进技术或设备,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询价。询价结束后,科技教育司商财务司,正式确定年度项目计划,报财政部审核后,以农业部文件下达项目计划。

  项目计划下达1个月后,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财务司与项目承担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签订项目合同。

  四、 项目实施

  原则上,项目合同签订后的6个月内,必须启动引进工作。

  引进形式分为商务购买、合作研究、聘请外方专家、派出培训四种形式。

  引进技术以商品形式存在的,如种子、种畜、种鱼、仪器设备和专利技术等,采取商务购买形式引进。根据项目合同,商务购买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视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进行招标和集体采购,或委托代理公司与外方签订购买合同。商务购买合同经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批后,向财务司申请经费。

  不能通过商务购买形式的技术引进,如种质资源、技术资料、工艺配方、技术标准等,采取合作研究形式引进。凡采取合作研究形式引进技术,需要在项目合同后附上详细的合作研究计划。项目合同签定后,由财务司拨付经费。

  关键技术要点的引进,采取聘请专家和派出人员学习两种形式引进。凡通过聘请外方专家传授或派出培训形式引进技术,需要在项目合同后附上简要说明。项目合同签定后,由财务司拨付经费。执行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内容,分别填报《“948”项目聘请专家申请表》和《“948”项目聘请专家情况表》、《“948”项目出国培训人员申请表》和《“948”项目出国培训人员简况表》(表格形式附后),各一式三份,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批。获得批准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五、 项目的监督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原合同计划执行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并财务司审批。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商财务司后有权中止合同,并视情况给予收回资金、通报批评、取消申请项目资格等惩罚:

  (一) 项目不能按时启动;

  (二) 项目执行中发现弄虚作假或有重大事实隐瞒不报;

  (三) 配套资金不能落实;

  (四) 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

  (五) 其他因素致使项目无法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必须将年度执行情况报科技教育司。

  原则上,自项目合同签定之日起,2年内必须完成引进任务,4年内项目必须完成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成果归国家所有。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加快引进技术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