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7 00:00:00 浏览数: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学院(部)、科研机构、校办企业、学校各部(处)及附属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三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校研究生和本专科生、进修人员以及访问学者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非专利成果、技术等);
(二)新品种权(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及新种质资源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主要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动漫作品、美术作品、艺术表演、论文、著作、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承担实施学校和各级政府委托的科学、教育研究项目和科技开发任务,利用学校经费、物资、技术、设备和场地等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科技著作和科研成果等,为我校的职务发明、职务作品和职务成果,知识产权及其使用权、转让权均归学校所有;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五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形成的发明创造、论文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均归学校所有;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六条 学校师生利用学校的资源、技术条件与外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开发或受外单位委托进行研究、开发时,须对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合作或委托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服从约定。
第七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对方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该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八条 我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的人员,在离开岗位一年内申请的专利权、三年内申请的动植物新品种权,与其在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其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九条 我校学生毕业后,就在校期间所从事科研工作内容发表的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青岛农业大学。
第十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计算机程序等技术、营业和管理秘密归学校所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青岛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处理知识产权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十二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对有必要申请专利、品种权等的内容,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及申请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申请手续。任何在职教职工和参与学校科研、开发的学生或外聘人员不得将职务发明、职务作品和职务成果私自申请为非职务发明、非职务作品和非职务成果。
第十三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资或入股时,应在对该知识产权进行科学资产评估的基础上,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十四条 与国内外单位、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开发或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的研究、开发,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过科技处、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上报分管领导和校长,经校长批准或由校长授权处理。学校任何所属单位或个人擅自签订合同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分管校长领导的,科技处、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课题组成员和所在单位领导组成的成果(技术)转让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委托第三方对成果评估作价;与受让方洽谈转让事宜或委托第三方实施转让。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起草成果(技术)转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课题组提供相关成果(技术)资料、培训技术人员和指导试投产。
第十七条 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学生,应与学校签署《青岛农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明确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并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上述人员及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期间的全部科研资料、照片、录像、图纸、经营资料及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原代码)等交回学校,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十八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要严格遵守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流失和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护师生员工的职务发明、职务作品和职务成果和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技人员推广学校拥有的科技成果。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依照《青岛农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及本办法所述人员,均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剽窃、篡改、骗取、假冒校内外知识产权的,学校责令其立即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因此获得的荣誉、待遇和奖励;泄漏学校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或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将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触犯法律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学校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