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规程

    2020-12-30 15:30:46           浏览数: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确保各类科技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14号)、《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17〕8号)、《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规〔20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青岛市科技计划中需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或相应文本约定(以下简称任务书)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以下简称项目变更),是指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自任务书签订之日起至任务书约定验收之日止,对已由科技计划任务书核准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项目承担人员及场地、考核指标和完成期限等事项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四条 项目发生变化,但无需申请变更的事项

  1.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审核,无需申请变更。项目经费自筹部分调整的,无需申请变更,项目验收前报项目主管单位和市科技局备案。

  2.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可自主调整,报项目主管单位和市科技局备案,无需申请变更。

  3.项目任务合同书中涉及的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更名的,报项目主管单位和市科技局备案,无需申请变更。

  4.项目提前完成,可申请提前验收,无需申请变更项目完成时间。

  第五条 项目发生变化且需要申请变更的事项

  (一)项目原则上要突出考核指标的刚性要求,但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以下情况需要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1.项目完成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项目依托的保障条件无法落实,项目协作方无法按期履约,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

  2.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

  3.因知识产权不清晰,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影响项目实施的;

  4.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影响项目实施的;

  5.其它不可预见原因。

  (二)符合上述情况的项目可申请变更事项:

  1.项目经费变更。指项目预算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调整。

  2.项目内容变更。指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成果指标等主要考核指标的调整。

  3.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变更。指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参与单位替换或增减,须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各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书面协议。

  4.项目负责人变更。因工作调动、出国、伤病死亡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新任负责人需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5.项目起止时间变更。项目起止时间变更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报市科技局备案。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项目延期变更,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六条 项目变更工作流程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申请表,项目主管单位应对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

  (二)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在收到变更申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若根据情况市科技局需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的,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对同意变更的,规划发展与监督处根据相关业务处室意见,按程序进行变更备案。相关业务处室在完成备案程序或确定不同意变更意见后,将变更事项审核意见通知单反馈项目承担单位。

  (四)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惠民等资金额低于50万元(含)的项目变更,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审核,并将变更事项审核意见通知单报市科技局备案,同时反馈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距项目执行期结束前至少1个月通过青岛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违反本规程擅自进行变更并组织实施的,由其项目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变更过程中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市科技局将相应行为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程自2018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0月7日。2017年8月28日印发的《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规程》(青科规〔20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