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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报2012年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的通知

    2012-10-16 00:00:00           浏览数:0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农业科技推广步伐,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的相关要求,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81号),现将青岛市财政局下发的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 蔬菜、果茶产业:
  1.生物、物理等病虫害绿色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
  2.苹果矮砧密植集约高效栽培技术的推广应用;
  3.优质种子及种苗新品种的示范推广应用。
  (二)畜牧产业:
  1.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的推广应用;
  2.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新型兽药、饲料等的推广应用。
  其他产业及生产技术等不属于本年度的扶持方向。
  二、项目承担单位主要条件
  项目主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龙头企业进行。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较好的推广工作基础和技术优势;具有适应本项目推广任务的技术力量和必要的设施条件及推广管理经验;推广业绩突出、推广力量和优势明显的项目承担单位优先推荐。
  项目承担单位应明确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人应具有高级专业职称,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适应工作需要的项目管理经验。
  三、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技术推广示范、技术使用者的培训、所需专用材料和必要的小型仪器设备等补助、专家技术人员咨询服务等方面。不得用于与技术推广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文件、《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同时报EXCEL格式电子文本)、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2,A4纸打印、双面印刷、皮纹纸封面、胶订)、2011年度项目总结报告。
  (二)申报金额。原则上每个项目申请资金额度不超过70万元。
  (三)项目审查。各自主申报单位必须对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市财政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市(区、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在此基础上择优扶持。
  (四)与2012年度中央财政现代农业(蔬菜产业)发展资金结合的项目,优先扶持。
  (五)申报时间。请各单位务于10月22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科技处,科技处汇总后报市财政局,逾期不予受理。
  四、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实施,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二)加强对项目资金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可以终止资金拨付;对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项目执行。
  (三)各有关市(区、单位)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完工后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四)各有关市(区、单位)财政局须将2011年度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书面材料在本年度项目申请之前报送市财政局。否则,对2011年的申报项目不予评审。
  联系人:贾玉辉 电话:86080773
  附件1: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申报汇总表
  附件2:项目申报书(样式)

                                         科技处
                                        201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