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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青岛市自主创新重大专项的通知

    2015-05-25 00:00:00           浏览数: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经研究,青岛市科技局 青岛市财政局启动2015年市自主创新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和单位必须符合《2015年青岛市自主创新重大专项项目指南》和《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节能减排、环保、安全等要求,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产业上有引领示范,具备实施条件。
  (二)申报单位必须为青岛市注册或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续存时间1年以上(2014年5月31日前注册或成立)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申请的市拨经费,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无行政处罚或违法不良记录。
  (三)申报单位必须拥有项目核心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联合申报必须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知识产权和利益归属、合作经费的额度和来源等。
  (五)项目必须拥有稳定的研发团队,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进行产学研合作或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协同创新。
  二、申报须知
  (一)重大专项采用先导资金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一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其中:
  1.先导资金。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类项目采用先导资金支持方式。项目立项时先拨付60%经费,项目完成后,根据绩效再拨付剩余经费,经费支持总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2.后补助。对市场导向类项目采用后补助方式。项目完成后根据审核发生的实际研发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补助,后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二)项目自筹资金一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市拨经费低于申报数额时,不足部分由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登录市科技局网站(
www.qdstc.gov.cn)或青岛市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网站(www.sipc.cc),下载《青岛市自主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中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于材料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材料审核提交后不可修改,立项后将根据其内容自动生成项目合同,作为检查验收的依据。
  (三)各区(市)科技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并对申报单位资格和项目的真实性负责。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经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向市科技局申报,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四)审核后的项目材料装订成册,所有材料采用A4规格,双面打印(复印),一式十份(包括一份正本九份副本,封面处标明),正本中的公章和签字须为原件。
  (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参加评审,申报材料不退回。
  四、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于2015年5月20日至6月5日前报送至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受理地点: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
  地址:青岛市宁夏路288号青岛软件园12号楼6层
  联 系 人:陈君
  联系电话:88728989-802
  

  
附件: 1.2015年青岛市自主创新重大专项项目指南
  2.青岛市自主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申报书

  

  

 

科技处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