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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8-02-26 16:01:54           浏览数:0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青岛市重点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青发改高技〔2014122号),青岛市发改委拟组织开展2018年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认定产业领域

  主要围绕我市“十三五”时期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与新材料、生物、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相关重点产业领域。

  二、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为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应具有较强综合实力,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0%以上;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拟申报的工程研究中心,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500万元。

  (二)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工作,具有主持市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拥有一批有效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创新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应具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其中工程研究中心现有的固定科研人员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

  (四)在所属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其工程研究中心现有实验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现有研发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0平方米。

  (五)工程研究中心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具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采用独立法人的组织形式。

  (六)鼓励企业联合优势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等共同申报工程研究中心。由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必须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三、有关要求

  (一)平台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承担单位所在区域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申报;驻青高校、驻青科研机构、市属企业可直接向我委申报,同时抄送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按照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申报单位。每区市推荐申报工程研究中心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驻青高校、驻青科研机构原则上限报2家,市属企业限报1家。

  (三)请将申请报告(含运行情况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一式六份,含电子版)及推荐文件(含拟申报市级创新平台基本情况一览表)于2018424日报送科技处。

  联 人:刘妍玲

  联系电话:88030443
  附件:
  
1.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情况总表
  
3.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情况分表
  4.拟申报市级创新平台基本情况一览表
  5.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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