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8 17:26:05 浏览数:0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根据《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科字〔2017〕8号)、《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规〔2017〕3号)和《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自主创新重大专项管理办法》(青科字〔2013〕5号)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将组织进行项目中期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8年立项的科技惠民专项项目及仪器仪表、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环境保护领域自主创新重点专项项目。
二、方式与内容
(一)项目承担单位自查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内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填写《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自查报告表》(附件1),一式三份提报至项目主管部门。自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是否按计划进度实施,年度指标是否按期完成;
2.项目资金使用是否按任务书中的预算实施开支,是否有违规使用等情况;
3.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主管部门督查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市直部门、高校院所、医院和市直企业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立项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项目的主要指标、实施进度与资金使用情况。对40万元以上项目(含40万元),组织调查核实,提出继续执行、变更、整改、终止等中期检查意见(40万元以下项目如不存在项目延期、变更等情况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自查报告表即可),将《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自查报告表》(附件),签字盖章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处。
(三)市科技局检查
市科技局将根据自查及督查情况,对中期检查项目实施材料检查和实地抽查。根据《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规程》(青科规〔2017〕5号),对项目进行变更等处理。对挪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三、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8.21-8.30):项目单位自查。
2.检查阶段(9.2-9.12):主管部门督查。
3. 检查阶段(9.16-9.27):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检查。
四、有关要求
1.各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企业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为立项项目主要责任人,承担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2.各区(市、管委)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市直部门、高校院所和市直企业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通知督查所管辖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开展中期检查工作。《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自查报告表》请于9月16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处(市政府前楼651室)。
联系人:贾玉辉,86080773,13791819262
科技处
2019年8月28日